二常會討論非法賭博定義
【本報消息】二月廿八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的《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昨日在二常會首次分析及討論,主席陳澤武表示,會上討論“非法賭博”定義,以及涉及“賭底面”的條文。
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議,陳澤武、秘書林倫偉約兩小時後向傳媒總結。針對法案標的為“訂定非法博彩的處罰制度”,陳澤武稱,立法會顧問指其他法律也沒有清晰定義何謂“非法賭博”,委員會關注在家、在酒樓打麻雀,公園打牌等未獲政府許可的博彩行為是否屬於“非法賭博”。
關於“賭底面”,陳澤武指出,第二條條文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幸運博彩或負責主持幸運博彩者,包括利用獲批准經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結果而接受投注的經營者,不論是否屬經常性,處一至八年徒刑。現行法律(第八/九十六/M號法律)是以“在許可地方以外”或“在許可地方內”的賭博行為來規範,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法案第三條規定在非法幸運博彩活動中進行博彩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八十日罰金;第四條規定因非法幸運博彩而在娛樂場以外的非法經營幸運博彩的地方或場所出現者,科最高九十日罰金。陳澤武稱,委員會對上述條文“畀咗好多意見”,會就相關問題向政府查詢,今日將繼續開會討論其他條文。
冀釋互相博彩犯罪
被問到上述第四條規定會否出現誤觸法律的情況?陳澤武相信有關出現者可向法官舉證,法官會判斷是否犯法。對於法案規管“與互相博彩相關的犯罪”的內容,陳澤武指出,顧問有質疑現已沒有賽狗賽馬,為何還要規管,會要求政府說明。法案建議延長羈押期限,有助執法者有更多時間搜集證據,防止證據被毀滅,對執法有正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