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核准追訴”
河北邯鄲初中生遇害案中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訴。據觀察者網報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八日發佈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何挺的文章,題為“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可通過核准追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此作出解讀。
應對未成年人犯罪
文章稱,二○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十七條新增第三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一規定將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的十四周歲,個別性地、有條件地下調到十二周歲,提供了在司法體系內處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一種路徑。這一調整是在考慮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勢、新特點的前提下,兼顧被害人和社會感受的立法應對,同時也表明,追究刑事責任和施以刑罰是處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最後的手段,並需要針對每個案件和每個行為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審查決定。
根據這一規定,追究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低齡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一)實施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為;(二)客觀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等後果;(三)對行為和行為人進行主客觀相結合的審查後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標準;(四)程序上需由案發地檢察機關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後啟動刑事追訴程序,並最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據悉,自二○二一年三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刑法》規定,對上報的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開展核准追訴工作,對其中犯罪情節惡劣,符合核准追訴條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訴,對於未核准的案件也開展了相應的矯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護工作。當然,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治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僅僅依靠追究刑事責任和處以刑罰並不能完全解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問題,需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體系建設,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開展系統預防和治理。
或成“里程碑”案件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陳麗莎律師此前介紹說,本案對於激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的核准追訴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或將成為一件“里程碑式”案件。
陳麗莎指出,結合目前公佈的案件信息,可初步判斷,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最高檢核准追訴後,將面臨承擔《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基本刑的刑事責任,但是不適用死刑。
如果三名犯罪嫌疑人之間存在主從犯的情況,那麼從犯的刑事責任有可能在有期徒刑內解決。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於未成年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情形,規定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