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行人交通意外四百三宗
去年亂過馬路增三倍
去年疫後復常,訪澳旅客增加,涉及行人違規隨即凸顯,部分旅客為了“打卡”隨意站在馬路中央拍攝,懶理高速馳至且不斷響號警告的車輛,有人甚至反罵駕駛者不是,或責罵對其檢控的執法人員,令人憤慨。
檢控馬路上“打卡”
除旅客胡亂橫過馬路情況嚴重外,不少居民同樣不守規矩,為貪方便而棄用近在咫尺的過路設施,亂過馬路。治安警統計數據顯示,去年截至十一月,行人違法過馬路共三千一百九十二宗,較前年同期八百一十二宗及前年全年九百一十四宗均勁升,升幅分別是二點九倍及二點五倍。
治安警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二十四日,派警員到各區監察及打擊行人違規行動,共檢控一千三百八十五宗行人違規個案,當中絕大部分是旅客及居民胡亂橫過馬路,或在馬路上“打卡”因而遭檢控。
違規者可被罰三百
統計數據顯示,去年首十一個月,交通意外涉及行人共四百三十二宗,較前年同期三百七十九宗及前年全年四百〇七宗也要多;因交通意外死亡的行人共三人,前年同期共四人。治安警在過去一段時間,持續且加強檢控行人違規,最大目的是希望減少因行人違規而引致的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條規定,行人應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斑馬線或步行線)上橫過車行道;如在裝有交通燈的人行橫道上,行人應遵守交通燈號的指示;如五十公尺距離內沒有經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行人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方可在人行橫道以外地方橫過車行道,且應依循最短路線盡快橫過;違反以上規定者,可被罰款三百澳門元。
提高遵守交安意識
綜觀實際情況,在香港行人因違例如胡亂橫過馬路,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二千港元。但本澳僅罰款三百元,有意見認為阻嚇力不大。《道路交通法》已生效十六年,當局將提案修法,坊間有意見希望能加大行人違規的罰則,如提高行人胡亂橫過馬路的罰款金額等,不要將道路上所有責任全歸駕駛者所承擔。誠然,要有效提高行人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和行為,還取決於執法力度、宣傳教育和社會文化習慣,加重罰款的同時,亦應與上述措施相結合,才能相輔相成。
本報記者 逸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