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局資助規章昨公佈
【本報消息】特區公報昨刊登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公佈《社會工作局資助規章》,訂定資助範圍、資助類型和方式、資助批給制度、申請、評審標準、受資助實體的義務及責任、違反義務的後果、資助的返還等,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社工局的批給資助類型尤其包括活動、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款項,以及獎勵;資助方式分為制定資助計劃及批給特別資助,制定資助計劃是指符合社工局職責的資助,透過制定及公佈資助計劃,開展資助程序,批給特別資助是根據第一八/二○二二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及該規章規定,針對特定對象批給資助。
規章訂明,社工局具權限批准設立預算不超過一百萬元的資助計劃,以及經社工局建議,由監督實體批准設立預算金額超過一百萬元的資助計劃,但以其獲授權的範圍為限。
評審標準包括有助直接或間接促進公共利益、社群和諧,或關懷具特別需要的群體,整體預算規劃的合理性,受資助實體以往對本規章、資助計劃、批給決定或合作協議內所定義務的遵守情況,社工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因素等。
至於批給特別資助,要件包括因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包括因自然災害或疫症事件而實施緊急援助,為實現有利於澳門特區社會的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經行政長官批准的具特殊性或緊急性的活動或項目。
規章亦訂明受資助實體違反義務的後果,包括全部或部分取消已批給的資助,並要求受資助實體返還已收取的資助款項,以及最長三年不再獲批給資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