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法律在修訂中不斷完善
年前,澳門特區完成新一輪立法會選舉法律的修訂,從而為促進未來立法會選舉安全與“三公一廉”(公平、公正、公開與廉潔)選舉實踐發展奠定法律基礎。實際上,回歸後,自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創設以來,經歷四次修訂,條文規範越來越嚴密,內容越來越完善,而每次修訂都回應時代與社會發展的要求,因此,取得預期的實踐效果。
回顧連同本次修訂在內的四次修訂,其修訂內容主要體現在:
一、規範參選條件及審查機制。二○一六年修訂完善議員參選要件,並作出不得兼任的規定。議員候選人除必須具備參選基本資格外,法案將政治效忠列為候選人資格的必備條件。規定“拒絕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或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為無被選資格。因此,每一候選人必須簽署聲明書,同時,為避免出現議員雙重效忠問題,法案規定立法會議員在任職期間不得出任外國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的職務。今次修訂則設置確保參選資格的審查機制,規定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發出具約束力審查意見書。同時,優化二○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選管會制定的審查候選人資格的七項準則,並納入選舉法律作為判斷標準。
二、擴大選舉民主。二○一二年修訂是以發展政制為特徵。涉及立法會選舉法律制度修訂的核心內容是直選與間選議席各增加2席。具體修訂內容:(1)議席增加。立法會議席由原來的二十七席增加到三十三席。(2)間選界別拆分。由原來四個界別拆分為五個界別,( 3)間選議席分配。新增加的兩個議席分配給專業界別一席及新增的“社會服務及教育界”一席。(4)降低間選提名門檻。間選提名“門檻”由原來該界別全部法人選民的百分之廿五降低至百分之二十;(5)擴大法人選民投票人數。每個法人選民(社團)的投票人數由原來的十一人增加至二十二人;(6)取消“自動當選”機制。新規定取消原來間接選舉“自動當選”機制。
三、規範選舉活動與選舉程式。二○○八年修訂作出改進選民登記程式、取消選民證的決定。同時,提高法人選民門檻,由原來的三年延長至七年。二○一六年修訂進一步完善競選活動。法案清晰界定“競選宣傳”與選舉活動的規定,引入了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義務,以及法人舉辦非競選活動的申報義務,同時,法案訂定選舉開支的限額。今次修訂對部分立法會選舉程式的期間進行修改。
四、打擊賄選活動與促進選舉公平。二○○八年修訂引入加強選舉財務收支的監管,加重處罰賄選及不規則選舉行為等規定。在打擊不法選舉行為方面,二○一六年修訂引入法人刑事責任制度,法人犯罪,可被科處罰金或由法院命令解散的主刑,亦可被科處附加刑,法案訂定使《立法會選舉法》適用於在澳門特區以外作出的構成犯罪或輕微違反的事實。今次修訂訂定,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
五、改善選舉機關及選舉管理工作。二○一六年修訂提前選管會成立時間,並擴大選舉管理委員會組成,規定從之前的一名主席四名成員擴大到五名成員,吸納檢察院代表加入選管會。法案還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的具約束力的指引的程式及法律效力。
上述事實表明,立法會選舉法律的歷次修訂都是局部性調整,未有劇烈性變化,總體上屬於完善型修訂,變動頻率雖較大而幅度卻較小,體現穩定中調整、實踐中發展的特徵。法律文本也經歷從簡單粗線條到嚴密精細的過程。
通過不斷修訂與完善,目的在於使立法會選舉制度可以更好發揮其制度效應,主要包括:(1)保證選舉安全,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預防非愛國人士通過選舉管道進入特區政權機構;(2)保障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有效運作;(3)進一步擴大代表性,促進澳門社會各階層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與訴求;(4)創造更好條件培養澳門政治人才,尤其為中產、青年人士參與政治事務提供機會;(5)宣導公平正義的選舉文化,提高市民的公民意識和政治能力。
由上可見,歷次修訂都是對社會期盼立法會選舉更加公平、公正、廉潔的回應,同時,也反映對“一國兩制”理論認識的不斷深化,保證“一國兩制”在實踐中不變形,不走樣,以及實現“一國兩制”的初心與使命。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婁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