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症綜治行人亂過馬路
澳門路窄車多,不少地方的過路設施欠缺或存在缺陷,常見居民貪方便,不使用過路設施橫過馬路,加上近年部分旅客在馬路“打卡”、亂過馬路增加,“行走的廿二萬”(網民稱違章過馬路者)常令駕駛者擔驚受怕。
《道路交通法》生效至今已超過十六年,部分條文難以配合現時的實際環境及交通狀況。政府近日出台《道路交通法》修訂案。除建議引入“扣分制”備受關注,也涉及規範行人過馬路,包括建議增加處罰行人過馬路使用手機,以及完善行人過路的條文。官方前日僅是粗略介紹法案內容,未有細節,如何定義“使用手機”的情況及罰則,仍是虛無縹緲,有待法案交到立法會後公開及官員引介。
當局日前表示現行五十米內沒有行人過路設施,途人可橫過馬路的原有規定下,新修的交通法建議增加必須注意事項。行人亂過馬路一直有“位位三百文”的罰則,但執法予人感覺時鬆時緊。上月當局曾公佈一周檢控二百○五宗行人亂過馬路,若要嚴謹執法,一條馬路單日亦不止此數。當然處罰是最後手段,更非提升安全過路意識唯一手段。
行人亂過馬路,主要是安全意識不足。但部分過路設施存在缺陷,以新城A區為例,由於欠缺過路設施,不少外僱及工人被迫亂過馬路;又以行人亂過馬路黑點巴波沙大馬路為例,一條馬路有三條行人天橋,雖然其中有天橋沒有電梯,不方便長者及行動不便人士,但貪方便卻是有目共睹。久而久之,令亂闖馬路成為該路段的“常態”。
近年旅客結構改變,年輕“散客”、“自由行”增多,部分旅客罔顧安全在馬路拍照“打卡”,亦有旅客不熟悉本澳路況,過路時慣性望左,又或“揳車罅”亂過馬路,釀成險情。
法例保護行人,行人亦有應盡的責任與義務。交通治理應以人為本,修法除了加重處罰、提升阻嚇,更要明晰管轄範圍。同時完善道路設計及改善過路設施,讓規管有邊界、執法有理據、守法有途徑。加強宣教,提高行人過路安全意識。對症下藥,綜合治理,改善行人過路的安全問題。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