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首議保險中介業務法 從業員准照兩年有效
保險中介續牌須達培訓要求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開會,首次細則性審議《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表示,法案建議完善保險中介人的准照制度,由以往每年取得許可改為取得准照,准照有效期兩年,續期需符合持續專業的培訓要求。持續專業培訓的時數及內容由金融管理局通告公佈,法案中暫未有列明。二常會將與政府討論。
金管局訂時數內容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陳澤武表示,上次修訂《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為二〇〇三年,距今已逾二十年。隨着社會急速發展,許多監管要求及規範已不合時宜。法案主要有兩大修法重點:一是完善保險中介人的准照制度,二是加強監管保險中介業務及保險中介人。
新法案清晰保險中介人的業務範圍、簽發准照的流程及適當資格審查等。明確准照續發的條件,尤其需要遵守持續專業培訓的要求。持續專業培訓旨在確保保險中介具備專業知識及能力,並由金管局通告訂定培訓的時數及要求。陳澤武稱,與政府討論時將查詢培訓時數及內容。
違法最高可罰千萬
法案建議准照有效期兩年,可按相同期限續發,但不影響金管局就個別准照訂定不同的有效期。保險中介人可從事的中介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及一般保險。二常會將問政府個別准照是指什麼,為什麼有不同的有效期?如果保險中介人既從事人壽保險又從事一般保險,是否需要取得兩種准照?未來互聯網從事保險中介業務將如何規範及監管?保險公司需盡職調查聘請的保險推銷員,具體盡職調查內容是什麼?
法案另建議把保險中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分為輕微、嚴重、極嚴重三類,及提升罰款額。當中輕微行政違法科五千至三十萬元罰款;嚴重行政違法科三萬至五十萬元罰款;極嚴重行政違法科十萬至一百萬元罰款。若上述違法行為造成特別嚴重的影響,更可科一百萬至一千萬元罰款。
陳澤武相信,政府是經過深思熟慮才提出罰款建議,因應現時保險公司的規模好大,收入好多,代投資不同產品,而且保險行為中亦可能隱藏犯罪行為,故認同應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