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一般性審議及表決
修立會選舉法獲全票通過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全票一般性通過“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案,將進入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
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時表示,為進一步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和優化立法會選舉的管理流程,政府於今年六月十五日至七月二十九日就修改“立法會選舉法”開展為期四十五日的公開諮詢,其後於十一月一日公佈諮詢總結報告。政府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充分考慮本澳的實際情況後,制訂“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案。
資審標準法定化
張永春指出,法案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訂明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法案建議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被依法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其提名將不被接納。
重複簽提名無效
同時,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明確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且當出現重複簽名組成多個提名委員會時,其簽名均屬無效。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完善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將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完善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宣傳的罰則,將處罰對象擴展至委託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進行競選宣傳的人士,並將禁止商業宣傳及禁止競選宣傳的期間保持一致。將禁止宣傳期間的起點提前,禁止宣傳期的起點修改為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取消投票時須使用投票權證明書的規定,將法人選民提交投票人名單及後續程序的期間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