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列明八事項為國家秘密
保守秘密法擬明年六月生效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簽署《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意見書。會後,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法案將呈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表決,通過後將於明年六月一日生效。
源於澳門危及國安
李靜儀表示,法案建議為國家秘密訂定定義,國家秘密包括經國家有權限實體或行政長官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對於行政長官確定的國家秘密,建議行政長官為確定國家秘密事項、訂定及延長其保密期限,以及作出解密決定的有權限實體。
她稱,行政長官確定的國家秘密,委員會較多關注的是訂立範圍,需要符合兩個主要要件,一是發生或源自澳門特區,二是一旦泄露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應確定為國家秘密。法案亦列明了八個方面事項,若符合則應確定為國家秘密,例如特區府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等,委員會向政府清晰取向。
定密建議方面,如公共部門或實體在履職過程中認為某事項符合有關規定,應建議行政長官將該事項確定國家秘密,在確定為國家秘密前,上述公共部門或實體應對有關事項給予預防性保護。
清楚標示秘密標誌
李靜儀指出,法案明確了公共部門或實體應採取符合該法規定的最高標準保護國家秘密,以防範任何人侵犯國家秘密。所有載有國家秘密事項的載體,應以清楚及明顯的方式標示國家秘密的標誌。保密措施上,公共部門或實體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執行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工作時,應遵從接觸最小化原則,盡量減少不必要的人員接觸有關事項。委員會一直都關注應該讓公眾或管理者知悉,載有國家秘密的文件或載體,從而遵守一系列義務,有職務勞務身份或其它人等均有保密義務。
此外,法案建議設立特別的程序規定,知悉國家秘密所涉事項的人,當被傳召向司法當局作證言或聲明時,以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成為嫌犯時,須遵守特別的程序規定,以進一步加強對國家秘密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