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立會選舉法公諮報告收逾三千六意見
煽動不投票入刑同意佔九成二
【本報消息】政府昨公佈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文本指出,在為期四十五天的公開諮詢期內,共收到五百七十一份、三千六百七十三條意見,社會各界絕大部分贊同並支持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方向和內容。
當中,絕大部分意見贊同政府完善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審查的機制,由國安委進行“擁護《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的資格審查;絕大部分意見亦贊成把禁止宣傳期的起點提前,認為有效遏止“偷步宣傳”情況。
認同國安委審資格
諮詢總結報告指出,絕大部分意見贊同並支持修改“選舉法”,認為修法是必要和適時,有助於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更好維護選舉管理秩序、保障居民行使選舉的基本權利,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繁榮穩定長治久安。
其中,諮詢文本建議完善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並由國安委負責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進行資格審查,且對管委會根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不得提出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共收到四百二十六條意見,約九成三同意完善資格審查機制,普遍認同這將更有效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澳門特區憲制秩序,為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保障。另有百分之一不同意,認為對根據審查意見書作出的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應保留上訴機制。對於喪失參選資格的“禁選期”的時間長度,多數意見認為應該不少於五年,以達到“暫停一屆參選”的的實際效果。
提前禁宣傳具民意
對於把禁止宣傳期間的起點提前至提交候選名單之日,共收到三百四十五條意見,當中九成一表示同意。普遍認同將有效遏止“偷步宣傳”的情況並使選舉更具公平性,約百分之一表示不同意,認為限制宣傳的意義不大,並擔憂社會公益活動與宣傳行為之間難以區分。亦有其他意見認為,將禁止宣傳期間的起點提前,可能導致各組別延後提交候選名單,不利於選舉的行政工作。
另外,對於諮詢文本建議把打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為定性為刑事不法行為,並加以處罰。共收到三百六十三條意見,同意佔九成二,普遍認同認為能維護選舉秩序和公平性,亦普遍認同須訂定罰則。有百分之二意見不同意,認為作出該等煽動行為的人士大多沒有投票權且不會影響選舉秩序,因此無須修法。亦有其他意見建議明確“公然煽動” 定義及範圍,以免居民誤墜法網。
不重複參加提名委
諮詢報告指,絕大部分意見均贊同把資格審查標準法定化、對違規公佈民調結果的處罰對象擴展至任何人及實體、完善對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宣傳的罰則,優化候選名單的排序抽籤安排,明確規定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不得重複參加,以及改善通知間接選舉投票人投票資格及地點的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