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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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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9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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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生效



    《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生效

    為解決樓宇出現滲漏水時存在的“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等問題,立法會早前通過《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並已於今年九月一日正式生效。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當中重點內容。

    標的及適用範圍

    《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是訂定解決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該法律是適用於樓宇、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及獨立單位,尤其包括因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滲漏水而須進入獨立單位檢查或施工的取代同意的情況。但對於在建樓宇(俗稱“樓花”),則不屬該法適用範圍。

    解決“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 的處理方法

    對於樓宇滲漏水的爭議,涉事雙方須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但如果遇到住戶不配合等情況,《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對此作出相應規定。

    一、針對“入屋難”的情況,法律設立必要仲裁制度。受滲漏水影響的住戶可委託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作檢測報告,如有關報告指出有必要進入某單位以調查滲漏水源頭或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則有關單位業主應容許入屋檢測或維修。如業主拒絕合作,則受影響的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並可提交上述檢測報告作為依據,由仲裁庭作出入屋檢測或維修的裁決。

    二、針對“檢測難” 的情況,為解決目前滲漏水檢測等候時間過長的問題,法律規定住戶可委託其他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檢測,有關檢測報告可作必要仲裁之用。

    三、針對“追討難” 的情況,法律所規定的必要仲裁,除可解決入屋檢測或維修的爭議外,亦可就因滲漏水、不當檢查或工程,又或檢查後證實滲漏水與單位無關所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的爭議進行審理。法律亦規定,必要仲裁的裁決具有等同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如敗訴方不履行裁決,受影響的住戶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強制執行有關裁決。

    具體關於上述提及的滲漏水的檢查、維修、相關檢測報告、必要仲裁程序等的規定,請留意本欄續後的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九/二○二三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十九條及第廿一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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