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擁有單位一半份額,可出售嗎?
甲和乙兩人共同擁有一個單位的業權(物業登記顯示兩人各佔1/2份額),如果甲想出售自己擁有的份額,可以嗎?
甲可以出售自己擁有的份額,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三○七條的規定,各共有人都可以處分自己在共有財產中所佔的全部份額或部分份額,只是未經其餘共有人同意時,不得轉讓共有物的特定部分或在其上設定負擔。不過,由於甲和乙共同擁有有關單位,根據《民法典》第一三○八的規定,乙作為共有人,乙對甲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權,而且該優先權是優先於其他法定優先權人。為此,甲有義務將出售的事實通知乙,而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乙在接獲通知後八日內不行使優先權,該權利將會失效。
如果甲沒有將出售自己份額的事實通知乙,乙可以怎樣做?
乙可以向法院提起“優先權之訴”,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三○九的規定,就共有物的某一份額的出賣或以之作代物清償一事,未獲通知的共有人,只要自其知悉有關轉讓的基本內容時起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並在法院命令傳喚的批示作出後八日內,將應支付的價金連同按其受益程度而應支付的有關公證及登記手續費,以及相關的取得稅開支(例如不動產移轉印花稅)作出存放,即有權取得已轉讓的份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四一○條、第一三○七條、一三○八條及一三○九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