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縱火 累己累人
玩火不僅對他人生命財產構成潛在危險,也可能危及自己。如果釀成火災,更須負上刑責。法律規定,任何人故意放火燒屋、車、雜物等而對他人生命造成危險,或造成他人財物損失超過三萬澳門元,便構成“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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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