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安全主任的職責
根據法律第16條的規定,安全主任須遵守相關義務,包括:協助承造商確保工地符合職安健相關法例的規定,以及當局所發出關於建築安全指示;促進各承造商與各分判商彼此之間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充分溝通;持續監察工地安全,並將相關結果連同改善建議適時報告承造商;協助分析及評估潛在危害,以制定安全守則或指引,並監督工作人員遵守;按職安健相關法例規定安排工作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建立相關資料檔案;監督和指導安全督導員執行其職責、核實安全督導員提交的巡查報告,並將該報告送交承造商;協助開展對工作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宣導教育,以及安排職業安全健康的相關訓練;促使承造商按職安健相關法例規定向工作人員提供個人防護裝備,並監督工作人員使用,有需要時要求承造商提供及補給有關裝備;對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發生的任何意外作出調查和提交改善建議,並適時向承造商提交書面報告;每月的首三個工作日內向承造商提交上月的書面報告,其內須載有監督期間執行以上數項規定的工作彙報及職業安全健康建議。
此外,安全主任具專職性,不得為同一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擔任安全主任以外的其他職務,或為另一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擔任安全管理人員、指定工程師或指定人員的職務。
違反義務的規定
1. 違反義務的規定,安全主任最高可被科五萬澳門元(MOP50,000)罰款;
2. 違反專職性的規定,安全主任最高可被科五萬澳門元(MOP50,000)罰款;
3. 對未持有有效准照而擔任安全主任職務者,最高可被科七萬五千澳門元(MOP75,000)的罰款。
倘當局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安全管理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規定,會開立個案跟進及作出調查,並就調查所收集的資料作出詳細分析及對個案作出決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16條、第17條及第32條的規定。
(勞工事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