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帶自衛槍入超市購物難執行建議刪除
體育表演場地往返擬禁帶武器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代表清晰禁止攜帶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地點,並新增受管控的武器及裝置、受管控的彈藥及投射物的定義。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列席會議,閉門會議約兩小時。陳澤武、委員會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法案原建議禁止攜帶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地點包括娛樂、市集及市場的場所或地點,但委員會認為這些地點較難執行,如帶自衛槍到超市購物如何處理,故政府刪除有關建議。
兩焦耳氣槍受監管
法案建議體育場地,又或在體育表演期間往返該場地亦禁止攜帶武器及相關物品。陳澤武稱,委員會關注到往返場所的情況,政府清晰當治安警察局評定有關體育賽事或公開表演有一定風險時,會訂定有關區域為受管控區,並會公佈受管制的期間及區域範圍,委員會認為操作上較可行。
至於如何公佈及公佈具體內容,會問清楚政府有關公佈機制。
陳澤武引述政府於會上清晰及明確立法原意,新增受管控的武器及受管控的裝置、受管控的彈藥及受管的控投射物的定義,包括槍管出口處動能大於兩個焦耳的壓縮空氣裝置(即氣槍),以及彈藥及投射物,與火器一同受監管。委員會認為表述更為清晰。
會上較長時間討論射擊場的定義,陳澤武引述政府稱是包括所有射擊場,對於法案建議使用射擊場須繳付費用,政府稱由於保安部隊的射擊場不開放民用,故不涉及費用問題,只有體育局管理的國際射擊中心是民用,委員會關注該地點能否兼容多種裝置及訓練,政府將作研究。
發現槍械立即報警
至於法案原建議當居民發現拾得的武器交予警察局,但考慮到有居民未必敢接觸相關火器,故居民亦可選擇即時通知警方,並在警方未到場前暫時看管有關武器。
陳澤武稱,委員會之前召開四次技術會議,政府接納委員會大部分的意見,對法案原文本作出大量修改,包括修改部分文字表述,舉例如批給准照的“批給”修改為“發出”,“商人”修改為“經營人”等。法案的條文較多,委員會明日將與政府代表繼續舉行會議細則性討論相關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