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向街總反映大廈管理意見
有大廈業主為答謝街坊總會協助管理機關換屆,致送錦旗表揚其工作並反映有關現時本澳大廈管理的困難。業主反映法例對終止管理公司的服務在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上表決所需份額過高,對於戶數多的大廈執行相對困難。街坊總會大廈工作委員會主任何戊彬表示,現時聘請管理公司只需要在大會上有百分之十五業權份額同時超過投票總份額的一半贊成就可以通過,而終止管理合同及管理服務則需以同樣的方式,但業權份額方面需要最少有百分之二十五。
業主同時諮詢有關管理公司自動續約問題。何戊彬認為十四/二○一七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中“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存在灰色地帶,倘若合同訂立簽約一年其後自動續約三年,甚至五年、十年,而大廈業主又未能在限期間召開大會決議後書面通知管理公司不予續約,則管理公司就會自動續約,屆時業主需要終止管理公司服務,需要召開大會。
何戊彬建議未來在管理公司於自動續約期間或非合同期內,終止與其提供的服務應降低大會表決所需的業權份額門檻,希望政府訂立有關條款規範管理合同。同時呼籲業主避免因簽約年期及續約年期而導致影響大廈管理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