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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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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7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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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報酬掛鈎案件勝負礙公正

    澳門律師《職業道德守則》明文禁止

    律師報酬掛鈎案件勝負礙公正

    【本報消息】澳門律師可否在打贏官司後,再收多客人一筆律師費?中級法院最近在一宗上訴案中,認為不能,即使雙方有協議,但為澳門律師《職業道德守則》所禁止。中院法官指,律師將報酬和案件勝負關連在一起,已直接介入代理當事人的利益之中,可能失去獨立性和公正無私。

    雙方有協議亦不能

    案件源於一名律師認為兩宗民事案獲判勝訴,卻收不到當初和內地客人協議的合共二十萬元人民幣報酬,於是透過法院向客人追討。雙方協議三宗民事案的律師費為十二萬元人民幣(每案四萬元人民幣),再加上贏官司後,每案額外收費人民幣十萬元。

    該名律師已收到前期的律師費,初院判決討論的是該律師可否在兩宗民事案中收取額外報酬(第三宗案因為逾期問題,只能提出非常上訴)。

    初院認為,執行異議案獲判異議理由成立,所依附的主卷執行程序被宣告消滅,是必然的結果,故嚴格意義上,並不存在兩宗案件勝訴的情況。裁定該律師只能收取一宗案件勝訴的報酬及相應的遲延利息,折合約十二萬多澳門元。

    該律師不服判決,向中院提出原審判決違反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及錯誤演繹當事人約定在甚麼情況下收取第二期代理費的條件。

    保持獨立公正無私

    中級法院合議庭最近頒下判詞。法官何偉寧在與另外兩位法官一致的意見指出,原告(律師)不能依據有關協議而獲得因案件勝訴的額外報酬。澳門律師《職業道德守則》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律師訂立爭議份額“quota litis”合同。立法精神在於希望律師在代理當事人的案件中,保持獨立性及公正無私,不應利用所受之訴訟委任以達成非純屬職業上之目的。基於此,其報酬應基於所作出的律師代理服務,而不是案件勝負。

    違守則屬無效協議

    法官指出,倘律師報酬和案件的勝負關連在一起,律師已直接介入所代理當事人的利益之中,從而可能失去獨立性和公正無私。該個案協議已違反職業道德守則的規定,屬無效協議。基於此,判處原告上訴不成立。由於被告沒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故中院不能作出變更。並命令將判決及卷宗資料送交律師業高等委員會,以便處理原告涉嫌違反職業道德守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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