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多贊同五載禁選期
張永春認違規公佈民調處罰具阻嚇力
【本報消息】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走過七場諮詢會(包括六場諮詢專場及一場公開諮詢),只餘最後一場公開諮詢,政府的修法取態越來越明確。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經過多場諮詢會,主流意見贊同禁選期為五年,即禁止參選澳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一屆,當局將續聽意見並完善技術條文。
第六場諮詢專場昨日下午三時在中葡平台綜合體舉行,對象為社文範疇的部門、諮詢委員會,社服及文化界別人士及團體,現場逾二百三十人出席,共十五人發言。發言者大多認同兩個選舉法的修法方向,並希望未來加強普法宣傳。
加強普法宣傳
兩個選舉法建議完善資格審查機制,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行政長官被提名人、選委會參選人、議員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及澳門特區,以決定是否具資格參選。自選管會作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起計一定期間內,不得參選,亦不可上訴。
發言者何少金關注選舉法並未列明禁選期限。張永春表示,諮詢文本沒有列明具體禁選的期限。昨日為第七場諮詢會,“主流意見都贊同禁選期為五年”,即有人資格審查後被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須五年後才可再參選。
他指出,禁選期訂為五年,即差不多立法會禁選一屆、行政長官選舉禁選一屆。又指雖然有了主流方向,但因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時間不同,任期亦不同,將續聽取公眾意見,完善技術條文。
關注境外煽動
“修改選舉法”建議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白票、廢票行為列為刑事。發言者梁潔環關注非本地居民又或在澳門以外進行上述行為,是否亦違法?張永春表示,所有人均需要遵守選舉法規定,不分澳門境內或境外。又指非本澳居民違反公然煽動不投票的規定,都可能觸犯法律。
另外,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建議,任何個人及實體在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至選舉翌日,公佈或促使候選人的民調結果,將被科處罰金一萬至十萬元。發言者莊玲玲關注違規公佈民調的處罰罰金對比選舉經費的比例過低,是否具阻嚇力。
張永春表示,今次修法主要增加選舉期間違規公佈民調的禁止主體,並沒有調整罰金。雖然罰金對比選舉經費上限的比例非太高,但屬於刑事化的條文,認為現時刑罰的幅度適合,起到一定阻嚇力,暫時無意修改有關罰則。
屬護國安部分
發言者歐陽月勝、鄭翌媛、莫啓明、黃家倫、崔天立、李兆祖等建議加強修法後的宣傳教育,加深青年對修法的認知。張永春回應指,兩個選舉法修法工作是維護國安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通過後必定加強普法宣傳,尤其讓青年人了解修法的內容及目的,是一個很好的公民教育,政府部門一定會與社團及學校做好有關工作。
發言者陳庭鋒建議邀請中學生到場參觀立法會選舉候選名單的抽籤儀式,認為透過參與選舉活動以增加公民教育。張永春回應稱,選團的抽籤行為可公開,有關意見可以納入考慮研究。
諮詢期至七底
張永春重申,修法目的旨在完善兩部選舉法的制度,保障居民行使選舉的基本權利,並非限制居民的權利。下周一是最後一場公開諮詢場,但諮詢期至七月廿九日,希望居民續透過各種渠道反映意見,當局完成公開諮詢後,將盡快向立法會提交修法案,爭取八月提交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年底前提交修改《立法會選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