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禹:須打擊煽動投白廢票行為
【本報消息】在二○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廢票的情況顯著增加,引起社會關注。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在二○二一年立法會選舉總結報告中認為,因鼓吹選民投白票或投廢票的行為的動機明顯是要擾亂選舉程序,破壞選舉公平,建議針對該等行為訂定罰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禹表示,此次修法政府《諮詢文件》明確建議將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定性為刑事不法行為,並加以處罰。
澳須修補法律漏洞
王禹表示,在選舉中,選民基於個人真實意願有權不投票或投出棄權票。但公然煽動選民不投票或投白票、廢票的行為是對選民意志的裹挾和干擾,影響選民行使投票權及候選人被投選的權利,破壞選舉秩序。二○二一年香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增加規定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最高可處三年監禁及二十萬元罰款。澳門有必要修補相關法律漏洞。
干擾選民真實意志
他指出,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對透過脅迫、欺詐或提供利益等方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行為作出刑事懲戒。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白票、廢票,與透過脅迫、欺詐或提供利益等方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行為既有相同,也有不同。相同處在於兩者都是干擾選民真實意志的表達。不同處在於透過脅迫、欺詐或提供利益等方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建立在“投”的基礎上,主要對候選人得票數和選舉結果產生影響;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白票、廢票,要產生“不投”或“投了也白投”的效果,是對選民投票意願的影響,建立在否定整個選舉制度的基礎上。
在當代民主體制下,選舉不僅是公民的個人權利和自由,也是公民承擔的社會責任和整個政府持續運作的基礎。如果大家都不來參加投票,新一屆政府和立法機關又如何產生呢?王禹表示,有些國家明確將選舉作為一項義務加以規定。如意大利憲法規定“所有成年的男女公民都是選民”,“投票權的行使是公民的義務”。葡萄牙憲法規定“公民直接地、積極地參與政治生活,是鞏固民主制度的基本工具和手段”,“公民有義務依法與選舉機關合作”。
廣泛參與體現民主
他表示,澳門《選民登記法》規定“凡具有選舉資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利和公民義務作選民登記”,《立法會選舉法》規定“選舉是一項權利和公民義務”。選舉權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設定的一種公權利。民主必須建立在選民廣泛真實意志表達的基礎上。只有公民的廣泛真實參與,才能發揮民主應有功效,促進社會政治生活健康發展。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是破壞他人履行公民義務和社會責任,擾亂選舉秩序的不法行為,理應構成刑事打擊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