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禹:取消參選資格無損選舉權
【本報消息】因“不擁護”和“不效忠
”被取消參選資格一定期限不能參選,是否影響選舉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禹表示,根據《諮詢文件》建議,在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作出參選人或候選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起計一定期間內,該參選人或候選人不具再次參選的資格。但這不影響該參選人或候選人享有和行使選舉權。
被選權必高於選舉權
王禹表示,被選資格高於選舉資格是世界通例。選舉是一種由社會多數人通過投票決定少數人擔任某一職位的制度,必須以存在一些可以選擇、值得選擇的候選人為前提。如果不存在可以選擇、值得選擇的候選人,選舉就會失去了本身意義和價值。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既相互對應,又不完全相同。選舉權是選舉者參加選舉活動、進行投票選出他認為滿意的候選人或當選人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經過投票,被多數人認定具有為國家和社會服務的意願、誠意和能力,正式當選某一職位的權利。有選舉權的人未必享有被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須先享有選舉權。
他表示,澳門基本法本身對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等當選資格作出明確的嚴格規定。澳門基本法第26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46條規定行政長官須由年滿40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第72條規定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連續居住滿15年的永久性居民擔任,第81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違反議員誓言等情形下,喪失議員資格。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既是澳門居民行使民主權利的法定途徑,也是澳門社會選出優秀人士參與、組成政權機構治理社會的政治人才選拔機制。參選人或候選人承載着維護國家安全、發展利益和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推動“一國兩制”事業健康發展的殷切社會期待,被選資格必須高於選民資格才符合情理。
剝奪權利須法院裁判
因“不擁護”和“不效忠”被取消參選資格一定期限不能參選,還不完全等於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須以構成犯罪為前提,並由法院在裁判中作為附加刑宣告,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包括既剝奪選舉權,也剝奪被選舉權,以及剝奪其他方面的政治權利和自由。選舉權是澳門居民廣泛享有的基本權利。年滿18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享有選舉權,均得作選民登記。選民登記具永久效力。凡是已作選民登記,且非禁治產人、精神錯亂者及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均可有權參加投票,行使選舉權。
被取消參選資格一定期限不能參選,既不影響該人參加投票、行使選舉權,也不排除在一定期限後、經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重新審查後恢復被選資格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