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兩選舉法是維護國安必然要求
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澳門特區政府開展了《行政長官選舉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擇法》兩個法案的修訂諮詢工作,完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的配套立法,凝聚各界力量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的角度,修改兩個選舉法都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澳門社會長治久安的必要環節。
理論上,法治國家的法律是由國家機構制訂的具有強制效力和普遍適用性的規範,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必須是統一與完整的,不同層次的法律規範應形成一個清楚和諧的等級秩序。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一國兩制”精神,根據憲法與基本法的規定,有條不紊地推進着現行法制度體系的完善。根據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立法會制訂了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這既是對基本法的落實,又是堅定地承擔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統一、保障國家主權的責任。今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適時表決通過《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負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參加選舉或就任公共職務時,須依法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範系統中已經明確了“愛國者治澳”的基本原則與規範,從法律體系統一完善的角度來看,需要及時補充完善其他相關法律規範的內容,讓“愛國者治澳”原則得以落實與應用。
實踐中,行政長官與立法會議員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重要的公共職務,是“愛國者治澳”原則能否真正落實的關鍵所在。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是連接廣大澳門居民與中央人民政府的重要樞紐,其言行對澳門社會有着重大影響力。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之一蕭蔚雲教授在回歸初期曾經明確指出,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肩負着國家和澳門居民的委託和重任,一定要努力為特別行政區居民辦事,這就要求行政長官忠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做有損於特別行政區和國家的事情。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承載着澳門居民提高立法質量、提升生活品質的期望。立法會議員參與澳門各種公共事務的立法活動,理應具有忠於祖國、忠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忠於澳門居民的品質,否則難以真正做到為民立法。因為忠誠是主體心甘情願地將自身與物件同一化,並願意為對象付出努力、做出犧牲的道德情感和行為方式。忠誠是構成政治體同一性最重要的道德要素和原則,也是議會代表制議員責任的道德基礎。沒有公民的忠誠,國家就沒有政治同一性;議員若不忠誠,議員的代表功能就會大打折扣。修改兩個選舉法的諮詢文本將完善選舉資格審查機制放在首要位置,既是對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呼應,也是抓住了“愛國者治澳”的關鍵環節。明確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在參選時應簽署擁護和效忠聲明書,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現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形增列為喪失委員資格的情況,這些完善都非常切實地符合澳門實際情況,可以有效地發揮應有的制度功能,充分體現“愛國者治澳”原則。
維護國家安全是保證國家長治久安、澳門社會長期繁榮穩定的必備要件,是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責任所在。維護國家安全必須落到實處,兩個選舉法的修訂就是落實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的必要舉措,通過適當立法,理清相關權利義務責任,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契合社會發展需求,為“
一國兩制”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澳門理工大學一國兩制研究中心
李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