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現行選制特徵及實踐效果
近日,特區政府就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公開諮詢。諮詢文件提出從三個方向修法安排,即完善資格審查機制、加強遏止違規行為與優化選舉管理流程,而沒有涉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人數、立法會議席數量與結構等方面的內容。因此,此次修法是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等需要而對現行選舉制度的一次優化。那麼,澳門現行選制有何特徵?其實踐效果如何呢?
澳門現行選舉制度涵蓋選舉活動的全過程,包括選民登記、選舉資格、選舉標準、選舉程式、競選活動、投票及選票核算、選舉管理、選舉不法行為規管等各環節。其制度特徵可以概括為五個方面。
一是多元代表制而非單一代表制。澳門特區立法會與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遵循民主原則,並特別考慮政治結構的均衡參與原則。配合均衡參與原則,立法會選舉制度採納多元代表制,議員結構的產生安排三個途徑,即直接選舉、間接選舉與委任。直接選舉體現普遍民主原則,遵循地域代表制。間接選舉則兼具民主與均衡參與,遵循職業代表制。至於委任議員因其產生於立法會直、間選之後,事實上具平衡立法會議員結構的功能。至於以選舉委員會來選舉行政長官同樣是一種間接選舉制度,經由利益組別方式進行。
二是混合結構而非單一形式。與多元代表制相一致,選舉制度為立法會設計混合結構,即議員產生方式混合。其次,選民結構混合,既有自然人選民,也有法人選民。再次,提名方式混合,既可以是政治社團,也可以是提名委員會。至於行政長官選舉制度需要經過“兩層選舉”與“兩輪投票”的過程,實質上同樣具混合選舉色彩。
三是多名制單一選區及分區投票制。由於澳門地域面積不大,故而,在直選方面,採用單一的多名制選區形式。同時,選民投票實行以傳統天主教堂區作為選民投票區域的分區投票制度。
四是參選工具為“擬政黨化”社團而非政黨。澳門沒有政黨,因此,參選工具是“擬政黨化”的社團而非政黨組織。在立法會選舉中,直選方面,從選民登記、候選名單的提出、選舉經費的籌集、選舉政綱、選舉動員等各個直選環節,無不由社團直接參與。而間接選舉就是以利益界別社團為基礎、由法人選民選舉產生議員的制度。
與立法會選舉一樣,行政長官選舉同樣離不開社團。因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絕大部分成員是通過界別選舉產生,而界別選委的提名與投票均由獲確認界別社團領導成員代表行使,因此,沒有社團的參與就無法產生選委,相應選舉程式也不可能進入行政長官選舉環節。無論是行政長官選舉,還是立法會選舉,都離不開社團參與。
五是混合選制及計票方法。鑑於立法會追求均衡參與的價值取向,故而現行立法會直選採用比例代表制及改良漢狄計票法。此選制無疑更有利於人數較少的選組參政,從而達到議席分散及多元參與的目的。而立法會直接選舉的規則、方式與計票公式適用於間接選舉。也就是說,間接選舉也是沿用比例代表制、名單投票與改良漢狄法計票。行政長官選舉則實行絕對多數當選制,追求的是行政首長盡可能獲得廣泛社會認可,從而達至便利施政目的。
應該說,上述選制既尊重澳門歷史,又符合澳門社會特徵,因此,在實踐中,取得較好的政治效果。
一是登記選民持續增加。登記選民從回歸後第二屆(AL2001)立法會選舉時十五萬九千八百一十三人增加到第七屆(AL2021)立法會選舉時的三十二萬三千九百○七人,增長兩倍多。而同一時段,人口數從四十一萬五千 ,增加到六十八萬二千人,增加百分之六十四點三。選民增加幅度遠超過人口數量的增加幅度。
二是參選組別多元。與選民踴躍登記及選民持續增加的趨勢相一致,回歸以來,歷屆立法會參選組別亦趨向多元。特區第二屆立法會的參選組別為十五組,九十六位候選人;第三屆為十八組,一百二十五位候選人;第四屆為十六組,一百二十二位候選人;第五屆為二十組,一百四十七位候選人;第六屆為廿四組,一百八十六位候選人。
三是政治力量非極化的均衡配置。從不同組別所獲選票及議席可以看出,回歸以來,由第二屆(AL 2001)立法會開始,至第七屆(AL 2021)立法會,不同政治力量之間互動與變化表現出多元、均衡與穩定的基本發展趨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隨着中產群體的壯大,其參選代表也從參選初期的選票少、無議席到選票逐漸增加,並獲得議席,由此可見,現行選制能夠吸引新生社會力量參加並且獲得議席。而政黨選舉環境下常見的政治力量對立極化配置而導致政治爭執,乃至社會動盪情況在澳門現行選制下完全能夠避免。
可以說,現行選制在澳門的實踐取得較好的政治效果。其呈現的多元代表制、多元選舉結構、多元選舉方式等混合型特徵,與澳門以社團參選而非政黨參選的現狀相契合。
因此,此次選制優化並非要對現行選制主體內容進行調整,而是在保持現有選制基本特徵基礎上,因應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應對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新要求、新挑戰,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同時結合特區選舉實務工作的需要而優化。
澳門理工大學
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婁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