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公開效忠祖國特區具法律效力
王禹:不簽聲明書無被選資格
【本報消息】《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修改諮詢工作,參選人為甚麼要簽署聲明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禹表示,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是書面形式作出的公開意思表達,具有法律效力,是嚴肅的政治行為。
二○一六年澳門立法會修改《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候選人須簽署聲明書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拒絕簽署聲明書或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無被選資格。
在此基礎上,這次選舉法修改,《政府諮詢文件》建議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須簽署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須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若拒絕簽署聲明書,則不得參選行政長官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
貫徹愛國者治理
王禹指出,要求政治人物和公務員簽署聲明書,是許多國家和地區貫徹“愛國者治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如美國法律以“負面清單”方式規定,任何人如支持推翻美國憲制和政府,或參與針對美國政府的罷工,或參與從事相關活動的組織,則不得在美國政府內任職。在美國政府內工作的人員必須依法確認自己不存在上述情況,如作出虛假聲明將受到刑事處罰。還有一些國家規定總統、議員等在作公開宣誓後,還要簽署誓詞並交付保管。
任公職依法簽署
針對香港修例風波中出現的一些公務員參與“反中亂港”行為,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禹表示,借鑑香港經驗做法,二○二三年澳門立法會新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規定,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擔任法定選舉組織的成員時,須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居民參加選舉或就任公共職務時,須按規範下列人員所適用的法例,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行政長官;(二)主要官員;(三)行政會委員;(四)立法會議員;(五)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六)領導及主管人員;(七)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八)公務人員。
屬嚴肅政治行為
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是書面形式作出的公開意思表達,具有法律效力。這是澳門居民表態參與政治實踐、服務國家和社會,致力於“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社會宣示,是嚴肅的政治行為。作出虛假聲明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既是對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法》有關議員參選人簽署聲明書的制度延續,也與新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相關條文相配套,是建設“愛國者治澳”選舉制度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