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者最高可罰一萬元
當局擬禁任何人拒收紙硬幣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細則性審議《貨幣發行法律制度》(原名《貨幣設立及發行的法律制度》)法案,討論政府的新工作文本,當中把禁止拒絕接受法定貨幣 (包括紙幣和硬幣)的對象,由“經濟參與人”改為“任何人”。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指,法案現名為《貨幣發行法律制度》,政府認為發行已包含“設立”含義,故取消“設立”二字。原第四條第二款“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將貨幣的發行權授予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的表述,現按照基本法規定,在銀行後增加“行使發行貨幣代理的職務”,委員會認為更加清晰。
涉經濟利益待議
法案第六條,發行貨幣要有百分百的準備金,新文本清晰紙幣也可作為發行貨幣的準備金,並增加條文明確發行實體為政府、代理為銀行,政府自行發行貨幣也要有百分百的準備金。
第八條“法償能力”,原建議禁止“經濟參與人”拒絕紙幣和硬幣作為支付工具,委員會曾疑惑何謂“經濟參與人”,是否一定要涉及經濟利益,政府現已將“經濟參與人”改為“任何人”。陳澤武指出,昨日會議討論至第十二條,委員會將於下周繼續開會。
數字貨幣同地位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將紙幣、硬幣和數字形式貨幣均視為澳門法定貨幣,賦予同等地位;為配合電子支付工具發展和公眾消費模式,訂定免除強制接受現金的例外情況,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外,拒絕接受法定貨幣將構成行政違法,違者可被罰款一千元至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