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會法改動空間小
二常會列問題清單要求政府解釋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討論 “工會法”,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引述政府表示,“工會法”的大政策改動空間很小,但會完善行文及具體操作。
會員名單改交人數
二常會早前已完成法案的首次細則性審議,並把問題清單提交予政府,昨早十時開會主要討論政府就問題清單的書面回覆,並沒有官員列席。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介紹,指法案要求工會每年四月向勞工局提交工會據位人名單、會員名單、經執業會計師審核的年度帳目。有委員擔憂提交整份會員名單涉及私隱。政府回覆時澄清,會員名單毋須列明姓名,只是提交會員數目,將考慮完善文字表述。
賣旗籌經費合法否
法案並規範工會經費必須合法途徑獲得,而且只能用於八項用途,其中一項為“進行業務”。有委員冀政府清晰賣旗籌款及捐款等,是否亦屬於合法取得?未來經費能用於工會業務,具體是指哪些業務?
法案並要求工會活動不得危害特區公共秩序及衛生,亦不得影響社會基本運作所需的公共服務及其他不可缺少的緊急服務的持續性和有效運作。另一條條文又建議工會據位人因從事領導活動而缺勤,視為合理缺勤,每年合共最多可連續或間斷六個工作日合理缺勤。陳澤武表示,按條文理解,如救護車人員、水公司或電力公司等員工參與工會活動時,不能影響公共服務的提供。但工會據位人又能合理缺勤,倘若有一工會據位人、又是電力公司僱員,是否允許合理缺勤呢?希望政府再作澄清。二常會待收到政府新工作文本後,再決定是否邀請政府代表列席詳細解釋政策及修改內容。
現法案不違國際法
有傳媒關注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希望特區立法確保加入工會及罷工的權利。陳澤武表示,澳門基本法已保障罷工權,只是暫時未有集體談判權機制,香港“工會法”亦未有集體談判權,可能考慮到對社會經濟的影響等。立法要因應澳門經濟及實際情況立法,不認為現時法案違反國際法例,且會導致被譴責或被要求退出相關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