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仲裁解決滲漏水
在現代城市,樓宇滲漏水問題時有發生,隨着本澳樓宇樓齡增加、設施老化、個別單位違法改動屋內結構等原因,滲漏水個案不斷上升,問題相當棘手。“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三大難題困擾千家萬戶,嚴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本澳市內尤其舊區有不少老舊大廈,粗略估算,超過三十年樓齡的舊樓逾四千幢,數目逐年遞增,不少“高齡”大廈日久失修、缺乏管理、設施老化,加上部分戶主擅自更改屋內結構,影響設施運作,令舊區樓宇老化問題加劇,並衍生一系列衛生和安全問題。
當中,滲漏水問題尤為突出,特區政府在二○○九年成立了多個政府部門組成的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協調有關住戶以協商方式解決滲漏水問題。十四年過去,合共接到全澳超過二萬五千宗求助個案,當中經協調,大部分個案獲得解決,但仍有逾一成業主不履行維修責任,即約二千八百多宗,為數亦不少,可見問題所在。
然而,要處理滲漏水問題,並不簡單。由於滲漏原因錯綜複雜,一旦涉事小業主不配合開門,不予檢測及維修等,受影響住戶儘管求助政府部門,也是無補於事,最終只能訴諸法院,進入冗長的司法程序。滲漏水或導致屋內發霉發臭,產生嚴重衛生問題,生活質素變差,既損害人體健康,也縮短房屋使用壽命,戶主苦不堪言。
正在立法會審議的《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冀透過設立新的法律機制協助解決上述問題。最新文本建議啟動滲漏水必要仲裁前,必須優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再次強調了雙方“協商”的重要性。取易捨難,畢竟雙方能達共識解決滲漏水問題,始終是上策。雖然政府在立法會小組會上表示,仲裁收費會在合理範圍內,但居民承擔能力不一,對於在仲裁啟動後,雙方若願意中途達成協議,政府亦應考慮減免部分的仲裁費用。立法過程中,不妨多聽社會意見。為了解決處理滲漏水問題的掣肘,有關法案審議工作刻不容緩,一旦通過應盡快生效,以解決長久困擾廣大居民的滲漏水問題。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