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審政府提交新文本
滲漏水仲裁前須優先協商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續審《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總結稱,在處理樓宇滲漏水個案時,法案建議在進入必要仲裁前,須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並需以任一方式告知懷疑滲漏水源頭的單位有關協商程序。
約八成經協商解決
李靜儀指出,會上討論了政府交來的最新文本,主要作出了幾點修改。包括建議樓宇、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或獨立單位的滲漏水爭議,由原法案文本建議“應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修改為“須優先”,以加快處理流程。
她引述政府表示,在處理滲漏個案時,不論大廈業主雙方協商或滲漏水中心介入,都有較大比例的個案獲得解決,如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介入後,約八成個案透過協商解決。政府最希望涉事雙方能夠先協商解決爭議。
設法告知涉事單位
一般情況下,若受影響的雙方未能成功協商解決,或涉事單位不合作、未能聯繫單位業主等情況,則需透過必要仲裁制度。法案最新文本建議,在必要仲裁前,須先以協商解決爭議,受影響單位業主要以各種方式,告知懷疑滲漏水源頭的單位,如請求入屋檢查滲漏水。她引述政府說明,有關告知的內容無需要十分嚴謹,可透過通訊或樓宇張貼告示,但同時需附有滲漏水檢測報告作為依據。若未能聯繫懷疑滲漏源頭的當事人,或基於其它原因,無法告知滲漏水源頭單位有關入屋檢查的請求時,可將有關告知內容張貼在樓宇、分層建築物或獨立單位的入口處,作為完成告知。
法案列明四種爭議須透過必要仲裁解決,委員會關注是否可一併或單獨提出,李靜儀引述政府指,取得入屋檢查的同意必須單獨提出,其餘三種可一併提出,包括一些維修及賠償。
仲裁期間仍可協商
李靜儀並指,若前期爭議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向仲裁庭提出維修、賠償的請求,但在仲裁過程中、裁決前,雙方若對維修或賠償達成協議,可視為部分爭議獲解決,仲裁裁決亦會認可有關協議。而未有共識的部分,將繼續由仲裁法庭處理,以體現法案鼓勵雙方透過協商盡早解決爭議的立法原意。
政府及立法會顧問將對文本作最後調整,法案一旦通過,希望能盡快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