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界法人確認續期申請
【本報消息】根據現行《選民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屬於某一界別的法人確認有效期為五年。
根據上述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須於確認有效期屆滿前一百五十日至九十日期間申請續期,逾期不遞交確認申請,確認於有效期屆滿時即告失效。為此相關教育界法人應在申請期間,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遞交續期申請,該局將之轉交教育委員會(不接受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
申請須知及相關表格可於http://www.dsedj.gov.mo/ce/pcse.html(或可從教青局網站的相關連結進入)查閱和下載,如欲查詢更多資訊,可致電8397-2429與教青局中學教育處馮先生聯絡。
關於法人選民登記的事宜,可瀏覽行政公職局的選民登記網頁http://www.re.gov.mo或致電8987-1704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