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的合憲性、前瞻性和實踐性
今年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佈三十周年。回歸二十三年來,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的大力支持下,澳門特區經濟繁榮,社會和諧,人民安定,愛國愛澳的主流價值觀不斷夯實,充分彰顯了“一國兩制”的巨大優越性和強大生命力。
澳門戰勝重重困難、經歷重重考驗的制勝法寶,就是始終堅持法治原則,牢固樹立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堅定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而這一法寶的核心力就在於基本法具有充分的合憲性、高度的前瞻性和豐富的實踐性。
首先,澳門基本法具有充分的合憲性。
合憲性對於一國之內的法律而言是必須具備的首要條件。今年全國人大剛剛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修訂,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完善依憲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修改後的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明確了法律案起草和審議過程中以及備案審查工作中的合憲性審查要求,將立法的合憲性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儘管澳門基本法制定之時尚無合憲性審查的規定,但毫無疑問,澳門基本法具有充分的合憲性。具體而言,從名稱上看,“基本法”作為一個外來法律術語,在中國法律術語體系中本身就和“憲法”相區別;從內容上看,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各項制度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屬於憲制性規定;從立法依據上來看,制定的基本法直接依據是一九八二年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基本法在序言及第十一條中也反覆宣告其根據憲法制定;從立法層級上來看,基本法是國家基本法律,而不是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這同樣可以由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後半句得到確認。基本法依據憲法制定,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具有充分的合憲性。回望過去二十多年,基本法成功實施的關鍵就在於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了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這進而保證了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一國”和“兩制”的關係,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
其次,澳門基本法具有高度的前瞻性。
如習近平主席所說,當今世界正處於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國際、區域環境日新月異。三十年前制定的法律歷經風雨,仍堅韌不拔,歸根到底在於基本法本身的前瞻性。回看三十多年前,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立法者遇到種種問題,經歷諸多討論。在今天看來,這些過往並不僅僅是故事或花絮,而是立法者高瞻遠矚、長期不變的雄心偉略做出精心佈局的必經階段。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首先成立草擬結構小組,然後根據結構草案分別成立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五個專題小組,赴澳門實地調研,聽取各方意見,擬定徵求意見稿後反覆修改。特別是就土地、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娛樂業的專營稅制、立法會的組成和產生辦法以及司法機關的組織運作等問題反覆考量,仔細斟酌。正是由於基本法高度的前瞻性,使得特區回歸以來能夠在面對種種問題時有着堅定的心態、清晰的思路和明確的方向,從一個成功邁向下一個成功。
第三,澳門基本法具有豐富的實踐性。
習近平主席在紀念馬克思誕辰二百周年大會的講話中指出,“馬克思說,‘全部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實踐性是馬克思主義理論區別於其他哲學理論的顯著特徵”。基本法對特區社會、經濟、政治制度,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立法和司法制度等的規定,為澳門立法、司法及依法施政提供了基本依據。可以說,基本法的制定本身就是“一國兩制”事業的創造性實踐。基本法的規定是指導原則,是行動指南,但絕非僵化的教條。基本法就是要在理論結合實踐的基礎上,通過不斷的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煥發蓬勃的生命力。回歸以來,在法治原則下,澳門結合社會發展實踐,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不斷豐富完善澳門法律制度體系。以國家安全立法為例,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了特區通過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憲制性義務。在制定基本法之時,還沒有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戰略思想,這就需要理論結合實踐準確理解第廿三條的原意。刑法是法治社會的最後屏障,對於需要設立刑事責任來保護的法益,本身就包含了對前置法律體系的要求。另一方面,基本法的合憲性決定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一國兩制”和澳門基本法的根本宗旨。根據基本法第廿三條的規定,澳門於二○○九年制定了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其後,為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法》,澳門先後制定或修改多部配套法律法規,特別是去年啟動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工作,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對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進行頂層設計。這些立法顯示了基本法豐富的實踐性,以及在不斷實踐中強大的生命力。
孔子曰,三十而立。“立,謂學立。”(清 · 劉寶楠)基本法頒佈三十年來,對“一國兩制”實踐的規律性認識也到了新的層面,特別行政區將繼續在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軌道上,積極推進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新實踐,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 方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