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拒收賄款後向廉署舉報
母為子謀學額行賄囚四月
【香港中通社二十八日電】香港一名四十五歲女子欲為兒子獲取小一學額,以現金兩萬港元行賄一名官立小學校長,校長拒收賄款並向廉政公署舉報。被告二十八日被判入獄四個月。
被告是一名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家庭主婦。軒尼詩道官立小學(銅鑼灣)去年六月接獲被告兒子的小一入學申請,並於同年六月出席該校入學面試,但未獲邀請參加第二輪的面試。
被告遂於同年七月到學校請求校長重新考慮入學申請,對方叫她留下聯絡電話及兒子申請編號。被告隨後將裝有賄款和寫有兒子姓名的信封交予校長,收到信封後校長大為震驚,要求被告取回賄款。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被告使用了錯誤方法為兒子爭取入讀心儀小學。賄賂公職人員是嚴重罪行,破壞社會廉潔和公平競爭。
法庭以監禁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將刑期扣減至四個月。
法庭早前已頒令充公涉案賄款。廉署提醒家長,為子女辦理入學申請時,必須遵守既定收生規則,切勿以行賄方式換取入學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