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頒佈三十周年
今年三月卅一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澳門基本法”)頒佈三十周年。今天,本欄將為大家重溫有關澳門基本法的制訂、頒佈、結構,以及其地位。
澳門基本法的制訂及頒佈
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澳門的共同願望。
為了維護國家統一以及領土完整,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考慮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訂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澳門基本法。一九九三年三月卅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澳門基本法,並經國家主席命令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正式實施。
澳門基本法的結構
澳門基本法由序言、九章(共有一百四十五條)和三個附件組成。當中的九章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五章、經濟;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第七章、對外事務;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九章、附則,以及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澳門基本法的地位
澳門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屬於全國性法律,不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而且在全國範圍內生效,全國人民都有義務遵守。另一方面,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性法律,效力高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其他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
此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