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昨首讀二讀 申請人須過兩關
立會修例規範海外律師參國安案
【香港中通社廿二日電】香港立法會廿二日首讀及二讀有關《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例建議,規範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方式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二讀辯論終止待續,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情況有變可覆核
特區政府建議採用逐案處理方式,交由行政長官分兩階段審批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申請人須先在“申請前甄別程序”,向律政司解釋理據並獲行政長官批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請;法院要再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才可批准海外律師參與案件。修例亦建議增設“覆核機制“,讓法院在情況有變下,主動或應律政司司長要求向行政長官覆核。
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於動議二讀發言時說,為有效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的精神、應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以及履行特區政府在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特區政府建議修例,優化和完善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法律框架。
只適用國安案件
林定國重申,修例建議只適用於在立法修訂生效後將來擬就專案認許提出的申請,並只適用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修例建議對法治、法院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至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都沒有不利影響。由特首就國安案件的專案認許把關,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安排,亦沒有增加國安法之下特首的權力。
法案如要獲立法會通過,必須經首讀、二讀及三讀的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將交立法會內會或由內務委員會專為法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再作研究,以便稍後提交立法會進行三讀,完成修例程序。特區政府早前已表明,期望在今年上半年完成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