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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業介紹所服務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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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2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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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業介紹所服務費的規定



    關於職業介紹所服務費的規定

    職業介紹所可以提供甚麼服務?收取的服務費有沒有上限?法律有沒有對服務費作出限制?相信好多人會對職業介紹所收取服務費存在很多疑問。其實,現行第一六 / 二○二○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廿八條已就職業介紹所業務的服務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根據《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廿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事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的准照持有人,僅能因提供下列服務而向服務使用者收取服務費:(一)職業介紹所業務;(二)應服務使用者要求提供因勞動關係的建立及終止而所需的支援服務。

    何謂“支援服務”?同條第二款規定,在不影響其他法規的相關規定下,支援服務僅包括:(一)代辦因建立或終止勞動關係而需的相關手續;(二)協助及安排僱員前往工作地;(三)當勞動關係終止時,協助及安排僱員返回原居地,或前往其他目的地。

    對於服務費方面,第廿八條第三款規定,准照持有人在收取服務費時,須遵守下列規則:(一)向僱主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服務收費表上已訂的金額;(二)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總金額,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所定的首月基本報酬的百分之五十;(三)如屬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期限屆滿、且由現僱主為其申請新的逗留許可的情況,不得向外地僱員收取服務費。

    須留意的是,第廿八條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准照持有人因提供服務而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僅可在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六十日後,一次性向其收取,但是如果勞動關係存續期不足六十日,則可於勞動關係終止之日一次性向僱員收取服務費。

    除此之外,准照持有人在收取服務費時須發出一式兩份的收據,其內應載有:(一)服務使用者姓名或名稱;(二)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編號及營業場所名稱;(三)准照持有人代表的簽署;(四)以分條縷述的方式敘述已提供的服務項目及相應金額;(五)發出收據的日期。而准照持有人與服務使用者各執一份為據,准照持有人應自收據發出之日起計,將收據保存三年。

    最後,如果職業介紹所業務的准照持有人違反上述第廿八條的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為,當中違反該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有關處罰會按照違法的內容及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人士,可被科處二萬至五萬元的罰款;違反該條第六款的規定,有關處罰會按照違法的內容及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人士,可被科處二千元的罰款;而違反該條第七款的規定,則可被科處二千元的罰款。

    註:本文主要參閱《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廿八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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