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業介紹所服務費的規定
職業介紹所可以提供甚麼服務?收取的服務費有沒有上限?法律有沒有對服務費作出限制?相信好多人會對職業介紹所收取服務費存在很多疑問。其實,現行第一六 / 二○二○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廿八條已就職業介紹所業務的服務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根據《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廿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事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的准照持有人,僅能因提供下列服務而向服務使用者收取服務費:(一)職業介紹所業務;(二)應服務使用者要求提供因勞動關係的建立及終止而所需的支援服務。
何謂“支援服務”?同條第二款規定,在不影響其他法規的相關規定下,支援服務僅包括:(一)代辦因建立或終止勞動關係而需的相關手續;(二)協助及安排僱員前往工作地;(三)當勞動關係終止時,協助及安排僱員返回原居地,或前往其他目的地。
對於服務費方面,第廿八條第三款規定,准照持有人在收取服務費時,須遵守下列規則:(一)向僱主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服務收費表上已訂的金額;(二)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總金額,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所定的首月基本報酬的百分之五十;(三)如屬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期限屆滿、且由現僱主為其申請新的逗留許可的情況,不得向外地僱員收取服務費。
須留意的是,第廿八條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准照持有人因提供服務而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僅可在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六十日後,一次性向其收取,但是如果勞動關係存續期不足六十日,則可於勞動關係終止之日一次性向僱員收取服務費。
除此之外,准照持有人在收取服務費時須發出一式兩份的收據,其內應載有:(一)服務使用者姓名或名稱;(二)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編號及營業場所名稱;(三)准照持有人代表的簽署;(四)以分條縷述的方式敘述已提供的服務項目及相應金額;(五)發出收據的日期。而准照持有人與服務使用者各執一份為據,准照持有人應自收據發出之日起計,將收據保存三年。
最後,如果職業介紹所業務的准照持有人違反上述第廿八條的規定,屬行政違法行為,當中違反該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有關處罰會按照違法的內容及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人士,可被科處二萬至五萬元的罰款;違反該條第六款的規定,有關處罰會按照違法的內容及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人士,可被科處二千元的罰款;而違反該條第七款的規定,則可被科處二千元的罰款。
註:本文主要參閱《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廿八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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