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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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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用水優惠延至年底
天然氣加價最高一成四
團體質疑樓宇滲漏水必要仲裁
須民事登記的事實及登記方式
個人勞動合同者不可調任派駐
賀一誠晤聖公會澳區主教
去年上半年預算執行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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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2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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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質疑樓宇滲漏水必要仲裁



洪榮坤

    團體質疑樓宇滲漏水必要仲裁

    【本報消息】《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正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澳門公民權益促進會會長洪榮坤支持政府治理樓宇滲漏水問題。

    洪榮坤認為,法案引入“必要仲裁”制度,違反“仲裁法”的自治原則。當中建議包括進行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等四種滲漏水爭議,必須透過“必要仲裁”解決,建議必須由仲裁機構任命獨立仲裁員解決糾紛。該會認為做法排除了當事人是否仲裁的自由選擇權,亦限制當事人自由決定仲裁庭的組成,與現行仲裁制度相關的“自治原則”及“仲裁員組成”屬當事人自治的內容不符。若法律規定屬“必要仲裁”,居民便不得透過法院解決,這種強制性規定顯然是違反了基本法第卅六條賦予澳門居民訴諸法院的基本權利。

    公民權益促進會主張,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可透過簡化司法途徑,適當運用司法機關原有的權力,缺乏相關法律規定則透過立法手段解決。洪榮坤指出,如是取得法院同意的手續繁複,可參照“輕微案件訴訟程序”的規定,加深第一審法院專門化程度,增設專門管轄法庭或新增專門解決樓宇滲漏水的程序,由行政當局協助樓宇滲漏水受害人向法院申請開展訴訟程序,比如將起訴狀、答辯狀、執行請求等訴訟文書格式化(以填寫表格之方式) ,由法庭辦事處依職權直接傳喚,不必等待法官批示,透過簡化法院工作,加快訴訟程序的進度。

    另外,根據舊有《司法援助制度》規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推定為經濟能力不足者,對於有關解決樓宇滲漏水的專門程序也可以參照此規定,推定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受害人為經濟能力不足者,令其得以透過司法援助委員會安排律師提供司法援助,免除其支付全部或部分預付金、訴訟費用,或准許其延遲支付。

    如果是需時較長的問題,也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程序方面關於“保全程序”的規定,取得法院同意後,再按勒遷之訴的執行方法入屋處理即時有漏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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