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置外賣箱須遵道路交通法規定
警去年檢控逾百二外賣車手
【本報消息】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訊:在摩托車尾上綑綁或放置非固定的“外賣箱”屬運載物品,須遵守《道路交通法》相關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運載的物品不得影響駕駛、對人或物構成危險,又或影響交通,否則,可被科處罰款六百澳門元。根據治安警察局交通廳統計資料顯示,二〇二二年檢控摩托車危險載貨合共二百四十二宗,當中一百二十七宗涉及外賣摩托車。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重視外賣車手的駕駛安全,過去曾向業界提供道路安全講座和宣傳,並將持續與外賣平台溝通,在修訂《道路交通法》的過程中,共同探討運載物品的規範,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