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屬公罪 檢院主動究責
根據“家暴法”第十八條規定,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便會構成“家庭暴力罪”,在一般情況下,處一至五年徒刑。
但如果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是在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尤其包括被害人未滿十四歲,無能力的人或因年齡、懷孕、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特別脆弱的人,傷害是在未滿十四歲的人面前進行等,行為人可被處二至八年徒刑。
如果作出上述特別嚴重的事實而導致受害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十二年徒刑;如果因實施家暴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行為人可被判處最高十五年徒刑。此外,對因“家庭暴力罪”而被判刑的人,法院可因應實際情況,尚可單獨或一併科處為期六個月至五年的附加刑。
由於“家庭暴力罪”屬於公罪,即有關行為不取決於被害人是否追究,檢察院也會主動展開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