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合理缺勤有哪些情況?
小明和小麗將會在今年四月擺酒結婚,小明想順便在該段時間和小麗去蜜月旅行,但小明每年年假只有六天,註冊擺酒已用了三天,根本不夠年假去蜜月旅行,小明可以怎麼辦呢?
根據《勞動關係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缺勤可分為合理缺勤及不合理缺勤兩種,同條第二款規定了十二種合理缺勤的情況,例如因配偶、第一親等直系的血親或姻親死亡可獲得連續合理缺勤三個工作日;因結婚可獲得連續合理缺勤六個工作日;須向其家團成員提供不可延誤的援助,可獲得的合理缺勤為每曆年最多為十二個工作日;因職業病或工作意外可獲得相應的合理缺勤;因患病或意外受傷可獲得的合理缺勤每曆年最多為連續三十日或間斷四十五日;以及僱主於事前或事後許可的缺勤等,而對於不屬於第五十條第二款所指合理缺勤的情況,則會被視為不合理缺勤。所以,小明可依法向僱主申請因結婚而合理缺勤六個工作日。
那麼,合理缺勤的僱員會不會獲發報酬呢?根據上述法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除了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每一曆年內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而有權收取六日報酬,以及僱主與僱員另有書面協議外,其他的合理缺勤不獲發報酬。因此,小明的六天婚假是否可獲得薪酬,就要視乎他與僱主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相關協議。
根據上述法律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如屬合理缺勤,僱員至少須提前三日通知僱主,或如該缺勤屬不可預見,僱員則須盡早通知僱主。除通知外,僱員還須向僱主提交證明以解釋有關缺勤的事實。如果沒有通知、沒有提交證據或缺勤的解釋不屬實,有關缺勤則視為不合理缺勤。如果屬獲發報酬的合理缺勤,而僱員沒有提交醫生證明或不遵守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亦即僱員在因病或意外受傷而缺勤期間,僅在與其健康狀況相兼容的情況下,方可從事非與治療有關的活動)的規定,僱主則有權收回已支付的相關基本報酬。
須提醒的是,僱主倘若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支付有薪缺勤的相關報酬的義務,屬於輕微違反行爲,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將被科處五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金。
註:本文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第三款(三)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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