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可以經營職業介紹所嗎?
小明想開設一家職業介紹所,由於商舖租金昂貴,所以想將自己現時的住宅劃分一部分作爲職業介紹所的營業場所,小明這樣做合法嗎?
答案是不合法的,因為根據《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七條的規定,營業場所不可設於與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不符的不動產,尤其是用作居住、工業、酒店、公共設施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的不動產內,亦不可設於其他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的營業場所內。此外,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情況下,經營收費職業介紹所業務者的營業場所須設於用作商業、服務或寫字樓用途的不動產內。所以,如果小明申請職業介紹所准照時所提交的資料顯示營業場所屬於居住用途,由於不符合上述規定,有關申請將不獲批准。如果小明私自在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內經營職業介紹所業務,將被視為未持有有效准照而從事業務,屬行政違法行為,小明可被罰款五萬至十萬澳門元。
須注意的是,職業介紹所除設於《職業介紹所業務法》規定的用途的不動產內,該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亦規定,職業介紹所經營業務時,營業場所須:(一)設於具有獨立出入口以及只作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的獨立空間;(二)設有接待服務使用者的區域;(三)具備其他關於商業場所的工作衛生及安全的法規所指的適當條件。如違反上述規定亦屬行政違法行爲,經營者可被罰款二萬至五萬澳門元。
註:本文主要參閱《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七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