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既遂行為 上訴中院駁回
獄警發藏頭詩咒上司停職
【本報消息】一名獄警涉在社交平台發表詛咒上司的藏頭詩,被指違反有禮義務,於二○二一年八月四日被保安司司長紀律處分停職一百四十日,上訴至中級法院。去年十月被中院合議庭駁回上訴,維持司長的決定。
事緣於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該獄警交還裝備期間不排隊及不禮貌,被總警司於當日及翌日列隊時訓示。
繼而於四月一日晚上在網上社交平台發佈藏頭詩,“A落方知秋,B景不常在。C上有雙燕,奠酒思故人。”(將每句第一個字合起來,便是“ABC奠”,ABC為上司的名字)。
獄警針對保安司司長於二○二一年八月作出停職一百四十日的批示,上訴至中級法院。她在上訴中否認存在詛咒和報復上級的意圖,是臨近清明作詩詞表達對已故外婆的懷念。主張有關貼文僅在個人“臉書”發佈,並已設定只有朋友才能瀏覽,不屬面向公眾發佈,未直接發給上級。且在發文後約一個多小時後自行刪除,處於未遂或中止的狀態,而未遂的違紀行為不予處罰。
構成困擾意圖
中級法院合議庭採納檢察院意見書的依據來裁定是次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指透過社交平台公開發佈詛咒其上司的“藏頭詩”,不但引起同事關注,還引致事件在部門內受到廣泛討論,對其上司造成困擾,以及動搖其他同事對上司的良好觀感,有關情況符合第六○/九四/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m)項規定。
即使上訴人在發佈一個多小時後便自行刪除了有關貼文,但貼文內容已在同事間流傳,意味已構成既遂行為,不屬於未遂或中止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