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
李文喜收五億四判死緩
【中新社北京六日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消息,一月六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文喜受賄一案。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據公開資料顯示,李文喜生於一九五○年三月,曾長期在遼寧省公安系統工作。二○二一年七月,官方通報其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他被指“既想當官又想發財”、“獲取巨額礦產收益”、“執法犯法,利用執法司法權謀取私利”等。
如今經審理查明,二○○四年至二○一二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擔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遼寧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中國警察協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案件辦理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二○○六年至二○二一年七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五點四億餘元。
檢舉揭發他人有功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文喜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李文喜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繳、查扣到案,檢舉揭發有關中管幹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經核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法院稱,同時,根據李文喜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