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違法怎取證 法律間如何協調
一常會冀清晰國安法執行細節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首次細則性審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是次為委員會內部審議法案及列出問題清單,委員會整體關注將來執行細節如何處理法律之間的協調、程序問題及搜證等,以及其他組織、法人、自然人如何履行義務。
李靜儀表示,《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有部分內容是修改,部分則是法律結構調整。法案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性規定,如定義、適用範圍等;第二部分是刑法規定,如分裂國家、侵犯國家秘密等各項罪行的規定及刑幅等;第三部分是刑事程序的規定;第四部分是預防性措施;第五部分是最後規定如生效日期等。委員會就各部分提出希望政府澄清的內容。
適用範圍方面,法案建議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區以外實際的叛國罪,以及任何人在澳門特區以外實施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叛亂、侵犯國家秘密等罪,但屬司法協助領域的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關注叛亂罪定義
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澳門居民或相關人士在澳門區域以外實施相關行為時如何取證及執法。委員會又關注法案新引入的教唆或支持叛亂與煽動叛亂罪的定義,關注將來實施適用上如何界定及協調不同情況。
協調國家秘密法
對於法案建議本法律規定的“國家秘密”由專門法例另行規範,委員會認為有關專門法例應為上周行政會完成討論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委員會在審議過程會一併處理兩個法案,互相協調。
預防性措施方面,法案建議僅當有依據的理由相信通訊截取對收集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的情報屬必需,方可由具權限法官批示許可截取懷疑從事秘密活動者的通訊。李靜儀稱,立法會去年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當中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是容許通訊截取,委員會關注兩法的程序及內容規範的差異性及執行如何協調。
至於生效日期,法案建議法律自公佈翌日生效,委員會關注執法當局是否已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