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助紓入屋檢測追討三難
政府擬仲裁解決滲漏水
【本報消息】樓宇滲漏水長期困擾居民,政府將向立法會送交《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冀解決目前處理滲漏水問題最大瓶頸“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問題。法案將交立法會審議。
多數個案協商解決
行政會昨日中午十二時在政府總部公佈多項法案及行政法規草案,《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律草案最受關注。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法務局代局長梁穎妍介紹,樓宇滲漏水長期困擾居民,雖然大部分個案可以透過鄰里協商解決,但每當懷疑引致滲漏水的樓宇或單位空置或業主拒絕合作時,受影響住戶最終只能訴諸司法途徑,無疑對受影響住戶造成更大困擾。
特區政府有見及此,○九年成立由土地工務局、房屋局、市政署、衛生局等部門組成的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協調住戶以協商方式解決滲漏水問題,協助檢測查找滲漏水源頭,並推動有關單位維修。根據統計數字,多年來尋求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協助的個案大部分都能透過中心的協調解決,但仍有部分個案未能處理,歸納原因主要集中在“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等方面。
委合資格機構檢測
為此,特區政府草擬《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透過設立新的法律機制協助解決上述問題。“檢測難”方面,為緩解現有滲漏水檢測機構的壓力,解決目前滲漏水檢測等候時間過長,法案建議住戶可委託其他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檢測,有關檢測報告可作必要仲裁之用。
入屋檢測依法容許
“入屋難”方面,法案建議設立必要仲裁制度處理有關爭議。受影響住戶可委託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作檢測報告,如報告指出有必要進入某單位檢查以確定滲漏水源頭,則有關單位業主應容許入屋檢測。如業主拒絕合作,則受影響的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並可提交上述檢測報告作為依據,由仲裁庭作出入屋檢測的裁決。
可審賠償損失爭議
為解決“追討難”,法案建議必要仲裁除了可解決入屋檢測爭議外,亦可審理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以及滲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的爭議。此外,法案亦建議必要仲裁的裁決具有等同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如敗訴方不履行裁決,受影響住戶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強制執行有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