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社法案新文本調整適用範圍
家庭補習符條件不受規管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正審議的《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案,政府新文本調整了適用範圍,家庭式上門補習不受規管,又加強了對工作人員的審查,被控性侵等罪行,即使未被定罪亦不符合資格。
家長組織不超四人
一常會昨上午與政府代表開會。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原建議適用範圍“在課餘時間同時向五名或以上的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實體的場所”,現政府吸納了議員和社會意見,不以五人劃界線,且訂出“由學校提供的教學輔助服務”、“家庭形式的教學輔助活動”兩種除外情況。後者指由家長組織和提供場所,不對外招生,且參與人數不多於四人,或學生全數常居於同一場所的教學輔助活動。政府冀明確監察補習中心的業務環境,同時兼顧家庭內的補習活動。
加強人員資格審查
所聘用的中心工作人員的適當資格亦有調整,仍要求未曾犯下販毒、吸毒、家暴、傷人、傷害人身自由、性侵罪行,但為更明確規範和學生安全有關的各類刑事違反,新加規定有起訴批示或同等效力批示指有跡象顯示曾故意作出上述犯罪(亦即未有確定判決,但已被控上述罪行),不論可科處的抽象刑罰如何,都會視為不符合適當資格。
李靜儀指,政府解釋因審判過程較長,如已有明顯跡象故意犯罪,可能會對學生安全造成威脅,故都視為不符合適當資格。此外,即使行為紙上不轉錄有關判決,或已依法恢復權利者也不合資格。將來工作人員要提交刑事紀錄證明書、證明身心健康的醫生證明,以及聲明書(曾在外地工作或居住者,要聲明無相關犯罪紀錄)。
涉被控已不能任職
被問為何被控告已不能任職,政府未審先判,會否損害工作權利?李靜儀表示政府出發點是保障學生安全,過去亦有補習中心涉性侵案,在警方未有明顯證據亦不能執行,是要到檢察院作出控訴的階段。
昨暫無委員表示不同意,亦有委員同意要考慮對學生的保護,現行有部分法律有類似規定。
李靜儀又表示,將來中心場所設施的具體規範要求,會透過教青局指引規範。新文本維持教學輔助中心必須設於商業用途、寫字樓用途或社會設施用途的場所,但容許過渡直至變更登記人或轉換場地至符合規定。中心運作條件亦不變,必須在朝八晚十間運作,並不可和其他私立教育機構如持修的服務時間重疊,中間要相隔至少一小時。局方會在批出准照時要求機構提供營運時間,且巡查監察有否違規情況。
強制買第三者保險
過去中心價格爭議較大,文本要求中心將明細價格張貼當眼處。而局方修法過程中會與業界溝通,推動日後提供補習服務前,與家長簽訂文件清晰服務收費。將來強制中心購買民事責任保險,據政府資料現有約三成補習中心有買第三者保險,在場內發生因中心的疏忽引致第三者傷害可獲保障,每年保費一千至三千元。現有部分登記在住宅的補習中心過渡期內未必能夠投保,但當局相信大多數符合新法要求的補習中心能夠購買。委員會今續與政府代表審議新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