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未遵守法定形式要件判罪不成立
居民違防疫罪中院上訴得直
【本報消息】早前再有居民違反居家隔離措施,因為當局缺乏由有權限者發出的書面命令而獲脫罪。中級法院法官指出,《傳染病防治法》就採用防疫措施之命令,要求十分嚴格,形式和內容上都要符合相關要求。
居家一句鐘即離境
去年三月中院第1128/2020號上訴案的簡要裁判,也是基於當局未遵守法定形式要件,判處一名居民“違反防疫措施罪”不成立。
今次案件上訴人同樣在二○二○年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該名男子九月份未持有有效核檢報告入境,被送往山頂醫院檢測,並簽署了“接受醫學觀察聲明書(核酸檢測措施)”要接受廿四小時居家隔離等待結果。但他回家只約一個小時,便從關閘離境,翌日返澳被發現沒接受醫觀,被控“違反防疫措施罪”。去年十月被初級法院獨任庭定罪,判囚三個月,十日內向特區捐獻三千元可緩刑一年。
該名男子不服,提出其簽署的“接受醫學觀察聲明書(核酸檢測措施)”,有一名見證人簽名,但不是法律要求的由有權限的人作出的行政決定,並且引用上述中院裁判,“不會產生到要求嫌犯進行醫學觀察措施的約束力。”
助審法官不同意見
中級法院今年五月裁判。裁判書製作人周艷萍指出,《傳染病防治法》就採用防疫措施之命令,要求十分嚴格。在形式和內容上,均作出詳細規定,包括作出命令之人是衛生局長或有權限作出命令的醫生;針對之人須是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的人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程序是衛生當局根據相關人士的具體健康狀況或具體受感染危險情況,評估其傳染風險,確定適當且具體的防疫措施;命令的形式須以書面形式,並說明所採取之具體措施、其理由及預計時間。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不遵守防疫措施方構成“違反防疫措施罪”。本案沒有相關書面命令,因而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宣告開釋上訴人的“違反防疫措施罪”。
第二助審法官陳廣勝持不同意見,在裁判書中發表表決聲明。認為上訴人簽署的該份聲明書,已包含衛生局基於他未持有有效核檢證明,有可能受到感染而要求接受廿四小時醫觀,因此相關聲明書的內容已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