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首案被告
唐英傑遭追討逾百三萬訟費
【香港中通社十八日電】香港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二○二○年七月一日駕駛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三名警員。早前經審訊後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判監禁九年及停牌十年。綜合香港媒體十八日消息指,律政司已發信追討逾一百三十八萬港元訟費。
唐英傑曾就案件不設陪審團一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惟敗訴,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亦被駁回。律政司早前向唐英傑發信追討七十三點六五萬港元訟費,要求唐英傑在今年三月十四日前支付,亦指明唐英傑可親身支付或寄支票到律政司大樓。
據悉,唐英傑就申請人身保護令遭拒一案亦被律政司追討約二十八點九萬港元訟費,估計合共逾一百三十八萬港元訟費尚未支付。
唐英傑早前入稟司法覆核申請推翻律政司司長不設陪審團的決定遭拒,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駁回其上訴,指設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而律政司司長的決定屬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所保障,不受干預,唐英傑亦沒有特殊情況令其質疑律政司引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所作出的檢控決定。
上訴庭當時指明,雖然在審訊中設有陪審團是原訟法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此為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
上訴庭認為律政司司長的決定合憲,而設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唐英傑在沒有陪審團情況下,仍可在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席前,得到公平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