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銷車牌”的情況 (二)
上星期本欄為大家介紹了如駕駛者在“停牌”期間仍在公共道路上駕駛,除會觸犯“加重違令罪”之外,亦會被吊銷駕駛執照。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會被吊銷駕駛執照的另一種情況。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百○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如駕駛員自首次判罰其“停牌”的判決轉為確定之日起計五年內已兩次被判罰“停牌”,而又實施另一可科處“停牌”的違法行為時,法院應裁定吊銷其駕駛執照或該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通過特別駕駛考試而獲得具駕駛資格的證明文件。
例如甲在五年內被判罰“停牌”兩次,現再因為醉酒駕駛被法院判罰“停牌”,此時,法院便須按上述規定裁定吊銷甲的駕駛執照。
除了上述情況外,同一條文第二款亦規定了如駕駛者所實施的重過失犯罪符合法定要件,法院可吊銷駕駛者的駕駛執照,這方面的內容下星期會為大家介紹,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一百○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