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符尾排新進口車周二截申過渡
【本報消息】環保局/交通局訊:第一一一/二○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已公佈並提升《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之排放標準,對於二○二二年七月三日或之前向外地訂購原標準的車輛設有過渡安排。環境保護局和交通事務局再次呼籲進口實體,需於周二(十九日)或之前以傳真(八五三-二八七一·五七三六)或電郵(DDAVC@dsat.gov.mo)方式,向交通局提交所需文件,以確保有關車輛符合過渡安排的相關規定。
上述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一)由外地供應商發出已訂購車輛的證明文件;(二)存倉車輛清單,須載明車輛的商標、型號、型號認可編號、倘有的進口准照編號和進口實體;(三)由進口實體簽署在批示公佈當日之前已向外地訂購有關車輛的聲明書,須載明車輛的數量、商標和型號。
兩局早前已主動致電通知相關商會及進口業界作出提醒。如對過渡安排有任何疑問,可瀏覽專題網頁(https://www.dspa.gov.mo/hot_detail.aspx?a_id=657018490),或致電“環保熱線”(二八七六 · 二六二六)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