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辦公需否中止計算訴訟期間
法律界:民訴法有規範
【本報消息】全城進入“相對靜止”管理,法院及辦事處暫停對外辦公,對於是否也要中止訴訟期間計算的問題,多名法律界人士受訪時指出,《民事訴訟法典》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已對訴訟行為期間的計算作出詳細規範,其中有意見認為法官委員會是次決議的運作安排明顯有別於先前所作決議的表述,按照是次決議內容,當中已清晰表明為配合特區政府防控疫情的措施,決定暫停法院對外運作,不接收訴訟文書,因此應按照一般法院不辦公的情況處理。
此外,認為法官委員會作為管理及紀律機關,是否有權就中止期間作出決定值得商榷,原因是有關問題已涉及法官對案件的具體處理,即是對相關條文的理解和解釋須由法官作出決定。如有律師持不同理解或不服法官的決定,亦有機制解決有關問題,而各級法院亦會對此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