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銷車牌”的情況(一)
相信大家都知道,違反交通規則有機會被吊銷駕駛執照,為讓大家了解相關規定,本欄將一連三星期會為大家介紹《道路交通法》有關吊銷駕駛執照的情況。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在實際禁止駕駛(俗稱“停牌”)期間於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者,即使出示其他證明駕駛資格的文件,均以加重違令罪處罰,並吊銷駕駛執照或該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通過特別駕駛考試而獲得具駕駛資格的證明文件。
例如甲因醉酒駕駛而被判“停牌”,其在“停牌”期間內仍於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在這情況下,甲的行為除會構成“加重違令罪”而有可能被法院判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外,法院亦會根據上述規定,吊銷甲的車牌。
下星期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另一種會被“吊銷車牌”的情況,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自《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條,以及《刑法典》第三一二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