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澳門和香港私募基金之法律比較
前 言
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二一年發佈了《設立公募投資基金的申請指南》及《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指南》及於二○二二年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及運作指引》。香港則於二○二○年開始實施《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讓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合夥的方式註冊。內地自二○一三年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後於二○一五年修訂),其後中國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分別陸續發佈多項部門規章及行業自律規則,逐步形成了目前“一法、三規、‘7+2+8’自律規則”為主體架構的私募基金監管體系。
定義及結構
澳門的私募基金是由法人或契約形式設立,設立私募基金時,有管理實體、受寄人、銷售機構或管理實體委託的全權管理人的參與。私募基金的管理實體須為獲許可於澳門經營的管理實體,如銀行、金融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財產管理公司。內地的私募基金可以合夥型、公司型或契約型的組織形式設立,私募基金須由經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後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的實體發起設立並管理。
香港的有限合夥基金按慣常操作和澳門的私募基金按照相關法律及指引是以私人的方式發售,或僅向“專業投資者”銷售。在澳門,“專業投資者”是指擁有投資組合不少於八百萬澳門元的個人;或擁有投資組合不少於八百萬澳門元或總資產不少於四千萬澳門元的公司或合夥人;此外,私募基金是以非公開形式向不多於五十名專業投資者募集資金。在香港,“專業投資者”主要包括投資組合達到八百萬的個人、投資組合達到八百萬或總資產達到四千萬的法團或合夥公司、或總資產達到四千萬的信託法團。與香港和澳門類似,內地的私募基金亦僅可向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資者”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私募基金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契約形式設立的,投資者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以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投資者總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內地“合格投資者”主要包括對所要投資的基金的出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且(一)最近三個月月末淨資產均超過(含)人民幣一千萬元的法人機構;或(二)最近二十個交易日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百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的個人。
香港的有限合夥基金,是一個由公司註冊處負責的註冊計劃,符合有限合夥基金制度下的基金,是由一名就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與最少一名就其法律責任是有限的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
普通合夥人負責有限合夥基金的最終管理及控制,並須為以下人士或實體:香港註冊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註冊非香港公司;香港或海外有限合夥企業;年滿十八歲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則須為公司;合夥;非法人團體或其他實體或年滿十八歲的自然人才可成為其有限責任合夥人。有限責任合夥人有權獲得有限合夥基金的經濟回報,對資產沒有日常管理權或控制權。
內地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大多以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根據相關要求,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就私募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則應作為責任主體負責基金募、投、管、退各環節的主要工作。實踐中合夥型私募基金如考慮稅收、風險隔離等因素而選擇由非管理人主體擔任基金普通合夥人,該情況下普通合夥人還須委託與普通合夥人具有關聯關係且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的機構擔任基金管理人。
管理實體╱普通合夥人
╱執行事務人合夥人
澳門的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及運作指引》還明確指出,管理實體須確保負責為私募基金制訂投資策略,作出投資決策及資產配置的人員須具備五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的適當經驗。此外,管理實體得透過合同的訂定,委託全權管理人行使其投資管理職能。
香港的有限合夥基金,若其普通合夥人是有限合夥基金或不具法人地位的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則必須委任授權代表負責管理及控制有限合夥基金。授權代表與普通合夥人需要對有限合夥基金的所有債務和義務承擔責任,並與普通合夥人共同承擔管理和控制有限合夥基金的最終責任。一般來說,普通合夥人需取得證監會第九類牌照。但是,如該普通合夥人全面授權已取得第九類牌照的公司為它在香港履行管理及監控基金的責任,則該普通合夥人不需取得第九類牌照。
內地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股權結構、資本金、主營業務、內控制度、團隊人員等方面均規定了較為詳細的要求,其中對於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管人員在行業經驗、專業勝任能力方面均提出了要求和較為具體的審核標準。
受寄人
在澳門,私募基金的財產須交由受寄人保管,並且其須為澳門或外地獲許可經營有關業務的受監管金融機構,如屬外地者,其必須為受到AMCM(澳門金融管理局)所接納的外地監管部門審慎規管及監督的實體。此外,受寄人內擔任管理、領導或主管職務的人員,以及受寄人與管理實體及管理實體委託的全權管理人之間的關係,均有特定規定。香港法律沒有規定有限合夥基金需要受託人,但一般合夥人有責任確保有限合夥的資產跟其資產是分開的。一般而言,在香港受託人獨立於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是銀行或信託公司。內地要求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針對合夥型或公司型基金,雖無強制託管要求,但仍需在募集監督機構監督下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帳戶,通過該帳戶辦理投資人的出資和分配。此外私募基金如通過公司、合夥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也應託管。
彙報及監督
澳門的私募基金則由其獲許可於澳門經營的管理實體,並須向AMCM(澳門金融管理局)報告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在香港,則是由公司註冊處負責管理有限合夥基金的運作。內地私募基金的資訊披露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義務包括向基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的義務,以及按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及備份相關信息的義務。
程序及所需文件
香港將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申請人需呈交:表格LPF1(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書)和註冊費用及申請費用。香港將指明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申請人需呈交:表格 LPF2(將指明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的申請書)和註冊費用及申請費用。如獲批准註冊,公司註冊處處長會發出註冊證明書予有限合夥基金。公司註冊處會以電郵方式通知文件提交人到公司註冊處詢問處領取證明書。普通合夥人須於註冊日期後一個月內向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呈交商業登記申請;或視乎情況,通知稅務局局長有關該基金的註冊。
澳門申請私募基金所需文件:管理實體須向AMCM(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的申請文件及資料包括:報備函,其內須概述擬設基金的設立模式、目標投資者以及投資範疇等;擬設基金管理規章的擬本;向潛在投資者提供的擬設基金內容簡介的草案,當中須載明該基金並沒有取得AMCM(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或批准;管理實體就與擬設基金管理有關的權利及義務,且就盡力完全履行擬設基金管理規章而作出的承諾聲明;受寄人就與擬設基金有價物的寄託有關的權利及義務而作出的承諾聲明;如有其他合作實體,須提供該等合作實體的背景資料,並詳細說明其角色及相關的責任及義務;AMCM(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所需的其他文件及資料。
內地私募基金的設立備案須在基金完成交割及工商部門相關登記備案流程後,由基金管理人在其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中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備案申請。申請私募基金備案所需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託管協定、由基金投資人填寫並簽署的基金風險揭示書及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基金首期實繳出資證明、基金設立相關工商公示資訊證明、基金委託管理協定、與募集監督機構簽署的募集監督協定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還可能在審核過程中視情況要求申請機構提供投資人出資能力證明文件等補充申請材料。
評 價
澳門和香港政府頒佈以上關於私募基金及有限合夥基金的一系列有效措施後,使金融行業能夠設計更多產品和服務更廣的客戶,進一步保障投資者利益,將有利發展成為亞洲區的主要資產和財富管理中心,並促進現代金融業多元發展的趨勢,包括配合及促進私募基金市場的穩健發展及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內地自二○一三年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起,多年來中國證監會等部門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通過頒佈各類部門規章、行業自律規則,逐步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內地私募基金監管體系。進入二○二○年以後,市場優勝劣汰加速,內地的監管政策也越來越多的呈現出扶優限劣的趨勢。隨着各類政策的不斷出台以及監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和私募機構在市場中對前述政策的不斷踐行和完善,內地的私募基金市場也必將不斷優化,向着更加專業、成熟的方向發展。
澳門金融法律學會理事長
澳門力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崔天立
溫斯頓律師事務所香港
辦公室合夥人
鄭傑雄
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
事務所律師
王 勇
註:“一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三規”指中國證監會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和《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7+2+8”自律規則是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行業自律規則。